李尚银、马聪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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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975号案件名称
李尚银、马聪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尚银;马聪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975号申请执行人:李尚银,男,汉族,1955年5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马聪,男,汉族,1983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李尚银与被执行人马聪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院经审理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1023号民事裁定书,其内容为:一、被告马聪偿还原告李尚银玉米款29642元,于2021年7月1日前偿还8000元,2021年8月1日前偿还10000元,下欠11642元,于2021年10月20日前付清。二、若被执行人马聪未按期履行,申请人李尚银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9642元案件款,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29642元,被执行人马聪私下已履行1000元,于2021年10月28日前履行3000元,2021年11月28日前将下的剩25642元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975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加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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