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海鑫五金机电行、林海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4民初73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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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4民初732号之三案件名称
祁门县海鑫五金机电行、林海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祁门县海鑫五金机电行;林海秋;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4民初732号之三申请人:祁门县海鑫五金机电行,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先锋村谢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24MA2TCK6Y3D。经营者:肖允翔,男,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力心,黄山市祁门县祁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林海秋,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申请人: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苏桥乡苏桥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09902B。法定代表人:胡向勇,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申请人祁门县海鑫五金机电行与被申请人林海秋、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祁门县林曦商贸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并冻结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里的存款850000元(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行36×××1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13×××53、13×××06。)申请人祁门县海鑫五金机电行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单号PZPP21340108140000000048、承包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8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祁门县海鑫五金机电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里的存款85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章 芳审判员 黄 辉审判员 笪好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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