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朗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8民初90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民初90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朗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朗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泽分公司;河北朗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8民初906号之一原告: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华山路19号(D)。法定代表人:孙永超,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江苏嘉运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朗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泽分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大桥头村北安新公路东侧。负责人:赵梅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朗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和平路远东住宅1幢1008室。法定代表人:赵梅芳,系公司总经理。原告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朗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泽分公司、河北朗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朗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朗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朗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李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鑫辉书 记 员 袁月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