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崔瑞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津03民申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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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民申132号案件名称
李娜、崔瑞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娜;崔瑞金;张金才;天津市汉沽津达碱厂;李彭金;未长香;王振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申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娜,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崔瑞金,女,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金才,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审被告:天津市汉沽津达碱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北路3号。投资人:李彭金,厂长。一审被告:李彭金,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审被告:未长香,女,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审第三人:王振声,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李娜因与被申请人崔瑞金、张金才、一审被告天津市汉沽津达碱厂、李彭金、未长香、一审第三人王振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9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娜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9829号民事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于李娜与王振声之间签订转让协议的效力没有认定,其协议对外是否有效也没有认定,但从一审没有判决王振声承担责任来看,是认定了李娜与王振声签订的转让协议对外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认定是互相矛盾的,故请求支持申请人上述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对于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对其再审申请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容易造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亦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再审申请人在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9829号民事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故本院对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判决后未上诉的情形下申请再审,不予支持。综上,李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祁洁审判员 韩萍审判员 朱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申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娜,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崔瑞金,女,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金才,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审被告:天津市汉沽津达碱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北路3号。投资人:李彭金,厂长。一审被告:李彭金,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审被告:未长香,女,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审第三人:王振声,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李娜因与被申请人崔瑞金、张金才、一审被告天津市汉沽津达碱厂、李彭金、未长香、一审第三人王振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9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娜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9829号民事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于李娜与王振声之间签订转让协议的效力没有认定,其协议对外是否有效也没有认定,但从一审没有判决王振声承担责任来看,是认定了李娜与王振声签订的转让协议对外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认定是互相矛盾的,故请求支持申请人上述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对于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对其再审申请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容易造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亦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再审申请人在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9829号民事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故本院对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判决后未上诉的情形下申请再审,不予支持。综上,李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祁洁审判员 韩萍审判员 朱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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