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兴、吴聪聪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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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711号案件名称
张树兴、吴聪聪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树兴;吴聪聪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兴,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吴聪聪,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兴与被执行人吴聪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树兴申请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暂终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鲁0725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葛明顺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员 刘宝堂书记员 韩振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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