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秉田、张咏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4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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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407号案件名称
单秉田、张咏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单秉田;张咏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4407号原告:单秉田,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红、于宏,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咏宏,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秉田与被告张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巧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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