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胡光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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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1649号案件名称
李凯、胡光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凯;胡光景;郭闪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1649号申请人李凯,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被执行人胡光景,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被执行人郭闪闪,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凯与胡光景、郭闪闪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豫1723民初3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723执16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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