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卢路、张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1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111号
  • 案件名称

    卢路、张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卢路;张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111号申请执行人:卢路,女,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张协,男,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卢路与被执行人张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张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卢路借款17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9元(卢路已预交),由卢路负担300元,由张协负担1909元;卢路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张协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卢路。因张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卢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张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张协未履行义务。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张协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张协名下有银行款项24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已发还给卢路。三、本院至张协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张协拒不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张协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张协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执行到位2400元。此外,未发现张协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林审判员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丹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