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欣、何中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04执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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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04执909号案件名称
黄欣、何中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欣;何中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909号申请执行人:黄欣,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何中明,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黄欣与何中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04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它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劳务费432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询工商、证券、车管、房管、保险、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调查走访及联系申请人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向鹏飞审判员 陈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聂 林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909号申请执行人:黄欣,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何中明,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黄欣与何中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04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它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劳务费432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询工商、证券、车管、房管、保险、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调查走访及联系申请人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向鹏飞审判员 陈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聂 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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