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玉、汪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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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596号案件名称
杨宝玉、汪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宝玉;汪慧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596号原告:杨宝玉,男,1953年1月12日生,满族,群众,住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刚,辽宁劲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慧,女,1981年4月12日生,满族,住兴城市。原告杨宝玉与被告汪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杨宝玉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宝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杨宝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玉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宝玉负担。审判员 王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美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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