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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学良与孙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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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7605号
  • 案件名称

    马学良与孙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马学良;孙光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605号原告:马学良,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孙光磊,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马学良与被告孙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学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419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1万元,被告共计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68060元,尚欠241940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无法送达,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学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孟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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