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兴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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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824号案件名称
向兴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向兴业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824号被执行人:向兴业,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高台县。关于被执行人向兴业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24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兴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诈骗所得赃款6036.8元继续追缴。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向兴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移交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23日、5月12日、6月2日、6月23日、7月14日、8月9日、8月26日、9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3、2021年8月24日、9月24日、9月26日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财产的线索无果。4.2021年9月2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8036.8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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