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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存俊与蒋清华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督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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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督17号
  • 案件名称

    林存俊与蒋清华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林存俊;蒋清华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督17号 申请人:林存俊,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蒋清华,男,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人林存俊与被申请人蒋清华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林存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林存俊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曹  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宇  书  记  员        周天玉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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