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存俊与蒋清华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督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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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督17号案件名称
林存俊与蒋清华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林存俊;蒋清华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督17号 申请人:林存俊,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蒋清华,男,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人林存俊与被申请人蒋清华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林存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林存俊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曹 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宇 书 记 员 周天玉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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