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崇刚、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安龙县龙山镇泓发煤矿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首次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2021)黔2328执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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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8执894号案件名称
刘崇刚、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安龙县龙山镇泓发煤矿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首次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审理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崇刚;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安龙县龙山镇泓发煤矿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328执894号申请执行人:刘崇刚,男,贵州省安龙县人。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安龙县龙山镇泓发煤矿,住安龙县。法定代表人:王庆平,系该煤矿矿长。执行依据:安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仲裁字【2021】00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案号:(2021)黔2328执894号。申请执行人刘崇刚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安龙县龙山镇泓发煤矿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安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仲裁字【2021】00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安龙县龙山镇泓发煤矿应给付申请人刘崇刚赔偿款144857元,并承担执行立案费2073元。因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安龙县龙山镇泓发煤矿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划扣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安龙县龙山镇泓发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8执894号案件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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