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多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定松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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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841号案件名称
开封多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定松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开封多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定松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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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841号原告:开封多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9G25YT6Q。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路西段587号。法定代表人:许奇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奇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保定松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MA0D02JF8X。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胜利街环城北路30号楼2单元301号。法定代表人:韩月松。原告开封多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松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开封多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多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多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多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莉婷审 判 员 王洪月人民陪审员 顾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溪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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