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波、徐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77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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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779号之三案件名称
赵波、徐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赵波;徐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779号之三原告赵波,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林,汨罗市正言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特别授权。被告徐维,男,汉族,1982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劲锋,男,汉族,社区推荐代理,特别授权。原告赵波诉被告徐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波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1年9月1日,原告赵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维的民间借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838元,减半收取1919元,由原告赵波承担。审 判 长 何琪琳人民陪审员 何胜满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吴 芮书 记 员 陶 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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