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松柏、湖南清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3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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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382号案件名称
肖松柏、湖南清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肖松柏;湖南清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隆回县丘比特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3382号原告:肖松柏,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阳,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清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石门乡大洲村。法定代表人:廖敦锡,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隆回县丘比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石门乡大洲村。法定代表人:覃玉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肖松柏与被告湖南清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隆回县丘比特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松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补交电费14732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租赁第三人隆回县丘比特建材有限公司的厂房开办墙板厂。第三人只安装一个变压器,一个总电表,来租赁第三人场地的业主开办公司或办合伙企业,各自安装各自的电表。原告办墙板厂用电量也比较大,第三人就委托原告直接向各户收取电费,并由原告直接向电力公司缴纳电费。原告从2018年9月30日开始向各租用第三人场地办企业的业主收取电费,此时正值清宇公司也来租用第三人的场地经营。由于原告不知道清宇公司电表上显示的互感器用电量度数乘以60倍收费,只根据原告及其他电表上显示的电度数乘以40倍收费。从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清宇公司共用电为7366度,依互感器上显示的按60倍计算应收电费是441960元,原告只按40倍计算收取电费为294640元,少收取电费147320元。原告知道此事,是彭老板收取三个月的电费后,因其自己未用电,将收取的电费去电力公司缴纳,疫情期间,减少缴纳2000元钱一个月的电费还亏钱。由此,彭老板喊来电力局专业人员检查电表,电表没问题,应按互感器上显示的60倍收费,却只按40倍收费,原告才知道按40倍收费是错误的。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湖南清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状称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不妥。2、收到原告诉状书后,请求第三方丘比特公司彭小华老板召集原、被告就有关问题进行多次协调。原告假意协商解决,拖延时间,造成我方没有机会请代理人进行答辩,导致无法搜集相关证据,电力公司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时间加盖公章。3、原告与我方电费纠纷是原告私自抬高电费价格,坑害我方造成的。原告在没有任何一方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以电力公司名义,高额向我方收取电费。自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以每度电1-1.2元的价格向我方收取。我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原告多收取0.23-0.43元/度的电费,原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4、根据我方向原告所交电费清单足以证明,原告明确告知我方,所有电费全部交清,没有任何欠费。5、综上所述,原告私自抬高电价,多收部分应以退回。第三人隆回县丘比特建材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不应成为本案第三人。对肖松柏因不懂电表上互感器显示的应按60倍收费比列收取用户电费,少收取了用户的电费,由此而诉至法院。虽然该收取电费的工作应由答辩人去行使的权利,但答辩人提出由用电户委派或者推荐代表收取电费,直接将收取的电费交供电公司,均同意推荐肖松柏,一是因为肖松柏开办的墙板厂用电量大;二是肖松柏为人比较好,是大家一致认可的,答辩人也放心。至于肖松柏少收取了电费,曾向答辩人反映,答辩人也只是建议他们内部协商处理,都是租赁答辩人场地办企业的老板,均是高智商之人,答辩人不便介入。现肖松柏将答辩人列为第三人,答辩人认为,此事与答辩人无关,故不应成为本案第三人,请求法院驳回肖松柏对答辩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肖松柏租赁第三人隆回县丘比特建材有限公司的厂房开办墙板厂,被告湖南清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租赁第三人隆回县丘比特建材有限公司的厂房办企业。隆回县丘比特建材有限公司为出租方,肖松柏、湖南清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为承租方。第三人隆回县丘比特建材有限公司只安装一个变压器,一个总电表。原告诉称,原告受第三人的委托,直接向各户收取电费,再由原告直接向电力公司缴纳电费;由于原告不知道清宇公司用电表上显示的互感器用电量度数乘以60倍收费,只根据原告及其他电表上显示的电度数乘以40倍收费;从2018年9月30日起收电费一直收到2020年7月20日,少收取清宇公司电费147320元。本院认为,第三人隆回县丘比特建材有限公司安装变压器及总电表向各承租方收取电费。电费的收取工作应当由第三人隆回县丘比特建材有限公司收取。如各承租方的电表计价错误或差错,损害了第三人隆回县丘比特建材有限公司的利益;该权利的主张,应当由第三人隆回县丘比特建材有限公司行使。原告与涉案标的物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松柏的起诉。原告肖松柏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23.2元,应退还给原告肖松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爱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廖文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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