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金平、白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1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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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初1791号案件名称
毛金平、白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毛金平;白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17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负责人:李安庆,系该行行长。住所地:延川县XX街。委托代理人:冯晨,男,系该行职工。被告:毛金平,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村民,现住延川县北关法院背后。被告:白杰,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居民,现住延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与被告毛金平、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于2021年9月1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毛金平负担。 审 判 员 张克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英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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