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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庆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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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执1380号
  • 案件名称

    温庆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温庆丰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1380号被执行人:温庆丰,男,汉族,1997年11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开发区。本院执行的追缴温庆丰罚金、违法所得一案,执行依据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了(2021)豫14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人温庆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其违法所得3000元现金和一部oppo手机继续予以追缴,退还给被害人。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温庆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移送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5月11日、6月7日、7月14日、8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温庆丰名下无证券、无股权、无车辆、无房产,有银行存款515.49元已通过网络系统予以扣划。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前往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温庆丰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前往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温庆丰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委托系统委托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温庆丰房产、土地信息、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温庆丰名下无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六、2021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七、经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温庆丰没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案件。本案执行标的温庆丰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应当依法追缴,但该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温庆丰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审判长  王青田审判员  龚建华审判员  何瑞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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