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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良丽、苏新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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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72号
  • 案件名称

    张良丽、苏新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良丽;苏新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张良丽,女,1986年05月17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新龙,男,1967年09月08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新绛县鑫龙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新龙。本院在执行张良丽与苏新龙、新绛县鑫龙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苏新龙、新绛县鑫龙饲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同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张良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坚审判员  杨红军审判员  孙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润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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