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丽、苏新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72号案件名称
张良丽、苏新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良丽;苏新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张良丽,女,1986年05月17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新龙,男,1967年09月08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新绛县鑫龙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新龙。本院在执行张良丽与苏新龙、新绛县鑫龙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苏新龙、新绛县鑫龙饲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同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张良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坚审判员 杨红军审判员 孙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润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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