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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忠堂、杨华堂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4民终3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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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3836号
  • 案件名称

    杨忠堂、杨华堂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忠堂;杨华堂;杨翠英;杨翠花;杨青花;杨记堂
  • 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4民终3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忠堂,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华堂,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翠英,女,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翠花,女,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青花,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记堂,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记堂,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堂,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涉县,系涉县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杨忠堂因与被上诉人杨华堂、杨翠英、杨翠花、杨青花、杨记堂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6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忠堂上诉请求:1、撤销平均六份分割33333.33元的一审判决,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改判为不平均分割的原则,该上诉人应多分2万多元的事实上合理性判决。2、在杨晚堂的死后从事故科处理,保险公司理赔和起诉对方的2案的过程中都是上诉人单独跑的,也应该有些补偿。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没查明: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家庭生活与经济状况,因5被上诉人都有较好的经济来源和劳动能力,也都在城里买了房子外还有存款,没有从经济上帮助死者,但上诉人已多年无劳动能力(长年有病),也没经济收入还用自己几万元钱给死者抱养了一个孩子和抚养费。2、在上诉人、被上诉人与死者的疏远关系的紧密程度忽略没有查明,但由上诉人交上的几份证据已证明上诉人与死者的生活义务关系紧密度是事实,在分割时没有采信给于误判。3、死者发生事故后,被上诉人不积极追找死亡事故赔偿金、意外保险赔偿金和两案的起诉过程中怕误工不尽义务的行为,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死者的关系是疏远的,精神损害程度的大小与上诉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是不同等的。4、一审判决采纳的《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本案情形不符,应依照《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等规定。5、被上诉人提供(2020)冀0426民初6号与(2020)冀04民终3161号证据上并没有说明原告6份平分的说法证词。6、上诉人与死者在一起生活,地、树没有分家。上诉人请求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给予支持。杨华堂、杨翠英、杨翠花、杨青花、杨记堂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杨华堂、杨记堂、杨翠英、杨翠花、杨青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杨晚堂遗产意外保险20万元,按六个继承人依法分割;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杨华堂、杨记堂和被告杨忠堂是杨晚堂的哥哥,原告杨青花、杨翠花、杨翠英是杨晚堂的姐姐,杨晚堂无妻子儿女,其父母已死亡。2019年5月28日杨晚堂购买两份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法定的平安金联安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2019年7月9日20时许,杨晚堂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于2019年7月15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被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被告的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冀0426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被告支付保险金2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不服,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冀0426民终3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将20万元保险金打入本院账户。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本案中,杨晚堂为自己投保的平安金联安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约定的受益人为法定,根据上述规定,杨晚堂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死者杨晚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原、被告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故该20万元保险金系原、被告共有,而非杨晚堂的遗产,本案的案由应变更为共有物分割纠纷。被告辩称杨晚堂有遗书20万元不能分割,因该20万元并非遗产,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均有权分割该20万元保险金,根据原、被告与死者的远近亲疏关系,认为应平均分割。20万元平均分割六份每份为33333.33元,余0.02元,原告在庭审中表示除不尽的多分给被告,对此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杨记堂拿杨晚堂约19万元、电子泵、高压喷雾器,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可另案诉讼。判决:原、被告共有的保险金20万元,原告杨华堂、杨记堂、杨翠英、杨翠花、杨青花各分得33333.33元,被告杨忠堂分得33333.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杨晚堂为自己投保的平安金联安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约定的受益人为法定,根据保险法规定,杨晚堂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死者杨晚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当事人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故该20万元保险金系双方共有,应平均分割。上诉人杨忠堂要求多分2万多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杨忠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忠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聂洪文审 判 员 潘新莉审 判 员 谢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赵 鹏书 记 员 王 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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