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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02执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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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602执1271号
  • 案件名称

    刘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喆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02执1271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喆,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刘喆罚金一案,本院(2020)桂06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喆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4083742.07元(罚金200000元、退赔被害人南宁市卓硕钢管有限公司1070868.61元、退赔被害人徐州乾瑞物资贸易公司2812873.4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广西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喆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电话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4083742.07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皮祀昭审判员  黄元艺审判员  彭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玉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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