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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浩杰、方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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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1725号
  • 案件名称

    韦浩杰、方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韦浩杰;方志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1725号原告:韦浩杰,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现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被告:方志鹏,男,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原告韦浩杰与被告方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韦浩杰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其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韦浩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浩杰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伯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梦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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