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晗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7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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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7984号案件名称
包晗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包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7984号原告:包晗,女,199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坤,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包晗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包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包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艨书记员 刘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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