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守益、钟仕彪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1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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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1843号案件名称
陈守益、钟仕彪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守益;钟仕彪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1843号 原告:钟仕彪,男,1964年2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陈守益,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 原告钟仕彪与被告陈守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钟仕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仕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仕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220.00元,减半收取计610.00元,由原告钟仕彪负担。 审 判 员 陈 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静 书 记 员 李 潇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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