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振军、吕月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2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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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民初2926号案件名称
董振军、吕月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董振军;吕月梅;大名县大名镇宇环喷绘门市;贾燕强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5民初2926号原告:董振军,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生,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晴,河北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波,河北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月梅,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安县。现住大名县。被告:大名县大名镇宇环喷绘门市,住所地大名县大名镇万大街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吕月梅。被告:贾燕强,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安县。现住大名县大名镇万大街中段路东。原告董振军与被告吕月梅、大名县大名镇宇环喷绘门市、贾燕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董振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振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尤章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 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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