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跃书、葛志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26民初52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26民初5208号案件名称
吴跃书、葛志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涟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跃书;葛志怀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26民初5208号原告:吴跃书,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葛志怀,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涟水县红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吴跃书与被告葛志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吴跃书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自行处置其诉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跃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跃书负担。审判员 殷作武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汤剑利书记员侯俊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芳、徐鹏飞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保685号 下一篇 董振军、吕月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29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