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赵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2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251号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赵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赵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251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熊岳镇就业管理处202室。责任人:王喜强。被告:赵钱,男,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4-2。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与被告赵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宇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 楠书 记 员 李凯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