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与应正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4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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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4092号案件名称
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与应正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应正英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酉阳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4092号 原告: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西山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78668880U。法定代表人:段明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正英,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应正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杨小红书 记 员 冉梓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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