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1与冯某2、冯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3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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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3717号案件名称
冯某1与冯某2、冯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4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3717号原告:冯某1,男,1973年7月9日生,满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冯某2,男,1971年6月27日生,满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冯某3,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满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冯某4,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满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冯某1与被告冯某2、冯某3、冯某4继承纠纷一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郎萍审判员 谢薇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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