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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俊丰、曹金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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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560号
  • 案件名称

    陶俊丰、曹金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陶俊丰;曹金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560号原告:陶俊丰,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被告:曹金海,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原告陶俊丰与被告曹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陶俊丰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俊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俊丰撤诉。案件受理费419.26元,减半收取计209.63元(原告陶俊丰已预交),由原告陶俊丰负担。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吕齐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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