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家、吴传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5民再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民再17号案件名称
吴志家、吴传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吴志家;吴传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5民再17号原审原告:吴志家,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审被告:吴传久,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原审原告吴志家与原审被告吴传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皖1125民初422号民事调解协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协议确有错误,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皖1125民监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吴志家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吴志家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吴志家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8)皖1125民初422号民事调解协议。审判长 高恒星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李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陶俊丰、曹金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560号 下一篇 李伟、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6853和解(2021)陕0112执6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