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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家、吴传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5民再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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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民再17号
  • 案件名称

    吴志家、吴传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吴志家;吴传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5民再17号原审原告:吴志家,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审被告:吴传久,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原审原告吴志家与原审被告吴传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皖1125民初422号民事调解协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协议确有错误,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皖1125民监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吴志家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吴志家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吴志家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8)皖1125民初422号民事调解协议。审判长  高恒星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李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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