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03刑初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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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3刑初339号案件名称
杜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杜某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03刑初33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杜某,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600630091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陶官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刘清泉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鞍西检刑诉〔2021〕259号指控事实2021年3月4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杜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悦顺牌电动汽车,沿鞍山市铁西区解放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立交桥下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杜某体内呼出酒精含量为lOOmg/lOOml,民警遂将杜某带至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杜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1mg/100ml。经鞍山仁信机动车检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杜某驾驶的无号牌悦顺牌电动汽车为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杜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悔罪态度较好,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员 高朋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 爽书 记 员 畅诚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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