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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南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莒南县顺翔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7执异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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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执异165号
  • 案件名称

    山东莒南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莒南县顺翔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莒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山东莒南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莒南县顺翔食品有限公司;孙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7执异165号案外人:孙祥,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南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天桥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65787938。法定代表人:成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莒南县顺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岭泉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59182081G。法定代表人:王修伟,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南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莒南村镇银行)与被执行人莒南县顺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翔公司)、孙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祥于2021年9月3日对本院执行土地使用权一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祥称,莒南法院(2019)鲁1327执1263号执行裁定书将已经属于案外人所有的原岭泉冷库土地使用权,错误认定为莒南县德盛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请求莒南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扣押,并立即停止评估、拍卖程序。本院查明,2019年7月15日,本院以(2019)鲁1327执12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莒南县顺翔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岭泉公社繅丝厂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证号:莒南国用(2003)字第123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德盛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一处(含冷库)。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5日止)。”另查明,2020年6月1日,孙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德盛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一处【即上述(2019)鲁1327执1263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二项裁定内容涉及财产】系其所有为由,请求本院终止执行该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以(2020)鲁1327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案外人孙祥在本院驳回其异议请求后,再次针对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符合该款规定情形,故本案并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之规定,孙祥的异议申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孙祥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翟文学审判员  宋均文审判员  程立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富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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