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张修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9民终3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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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民终3391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张修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张修敏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民终3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负责人:赵培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洪磊,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修敏,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修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阎 鹏审判员 井 慧审判员 于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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