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艾广群、何雨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4民初119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4民初11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艾广群、何雨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饶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艾广群;何雨航;河北新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4民初119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艾广群,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被申请人:何雨航,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被申请人:河北新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饶阳县影林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308006230E法定代表人:何队伦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航,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现住饶阳县,该公司经理。原告艾广群与被告何雨航、河北新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冀1124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何雨航、河北新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艾广群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何雨航、河北新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艾广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雨航、河北新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5万元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文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亚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