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广群、何雨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4民初11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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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4民初1197号之一案件名称
艾广群、何雨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饶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艾广群;何雨航;河北新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4民初119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艾广群,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被申请人:何雨航,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被申请人:河北新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饶阳县影林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308006230E法定代表人:何队伦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航,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现住饶阳县,该公司经理。原告艾广群与被告何雨航、河北新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冀1124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何雨航、河北新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艾广群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何雨航、河北新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艾广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雨航、河北新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5万元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文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亚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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