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春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辖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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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辖155号案件名称
肖春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肖春伶;朱立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辖155号原告:肖春伶,女,1963年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朱立华,女,1964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原告肖春伶与被告朱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肖春伶诉称,2018年5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2018年7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再次借款3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理应及时偿还,被告违约拒绝偿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春伶之儿媳相颖系该院工作人员,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肖春伶之儿媳相颖系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在编干警,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宜审理本案,故其申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马志星审判员 王蕾蕾审判员 梁 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书记员 王怡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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