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芦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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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民初1226号案件名称
高某、芦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某;芦某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226号原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76年8月8日出生,系高某的妻子。 被告:芦某,1968年7月8日出生。 原告高某与被告芦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高某以更改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王淑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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