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刘德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36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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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367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力、刘德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力;刘德斌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3672号之一原告:王力,男,194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宇(系原告之子),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刘德斌,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王英、王力与被告刘德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王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力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力撤诉。审判员 张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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