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安、山阳县佳丽商务酒店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1024民初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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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1024民初1332号案件名称
李忠安、山阳县佳丽商务酒店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忠安;山阳县佳丽商务酒店;汪红军;鱼再强;鱼再胜;鱼再兴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1024民初1332号 原告: 鱼再兴,男,生于1978年8月23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0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鱼会珍,女,生于1988年6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系原告妹妹,公民身份号码:61250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平,系商洛市商州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鱼再胜,男,生于1973年12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0XXXXXXXXXXXXX。被告:鱼榜柱,(别名:鱼再强),男,生于1965年10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0XXXXXXXXXXXXX。被告:李忠安,男,生于1968年11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楼,公民身份号码:61250XXXXXXXXXXXXX。被告:汪红军,男,生于1970年9月23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0XXXXXXXXXXXXX。被告:山阳县佳丽商务酒店,组织机构代码证:926XXXXXXXXXXXXXXX。负责人:鱼再胜住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XX街道办事处XX居XX商厦XX酒店。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虎,系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鱼再兴诉被告鱼再胜、鱼榜柱、李忠安、汪红军、山阳县佳丽商务酒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临东审 判 员 习 源人民陪审员 赵华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伍淑丹书 记 员 耿 燕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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