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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诉被告何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2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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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2680号
  •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何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朱某;何某;陈铁刚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2680号原告:朱某,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敦龙,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男,201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理人:朱某,基本信息同上,其系原告何某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敦龙,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铁刚,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朱某、何某诉被告陈铁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何某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已与被告陈铁刚就案涉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朱某、何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何某撤回本案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朱某、何某承担。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魏 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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