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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804民初4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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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919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李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804民初4919号原告:杨某,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李某,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惠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给原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3、双方名下各自存款保持不变,无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其他财产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6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年××月××日到鲅鱼圈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女儿惠某。由于原告2018年6月至××××年××月一直在国外生活,××××年××月底才回国,在此期间双方仅以微信沟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环境不同,结婚一年以来,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惠某。双方自述无共同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惠某归原告杨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惠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双方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邢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嘉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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