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贵、卞中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恢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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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恢310号案件名称
李清贵、卞中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清贵;卞中青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恢310号 申请执行人:李清贵,男,1978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卞中青,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贵与被执行人卞中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清贵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恢3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圣烔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纪培福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傅妙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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