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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启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15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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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15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启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启源;倪倩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1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朝阳前街9号。(友阿总部大楼)11楼。法定代表人:陈细和。被执行人:熊启源,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倪倩婷,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3日经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公证处审结,该案(2020)湘长星证民字第12365号公证书、(2021)湘长星证民字第631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熊启源、倪倩婷应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元、利息、罚息、违约金72076.76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3080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7601元,以上共计577757.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启源、倪倩婷的银行存款577757.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岩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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