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龙驯蛟、衡阳市钻石城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民终23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364号
  • 案件名称

    龙驯蛟、衡阳市钻石城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龙驯蛟;衡阳市钻石城业主委员会
  • 案件缘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4民终2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驯蛟,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钻石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水大道38号钻石城小区。负责人:罗革平,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纯,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驯蛟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蒸湘区钻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钻石城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法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驯蛟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158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对被上诉人用21名楼栋(单元)长投票代替业主大会选举的不合法手段非法篡取小区管理权等事实置之不理存在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从筹备到选举、决议通过都发布了相应的公告亦存在错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诉人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不予支持”为由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既不是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提起诉讼也不是请求法院撤销他们的决议,所以引用以上条款错误。且判决模棱两可难以执行到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钻石城业委会辩称,根据调取的相关资料,2019年4月16日已经对业委会成立及相关决定作出了公示,如上诉人有异议可在4月16日之前提出,但是本案上诉人并未提出,且已经超过时效。上诉人表示提出过查阅公开,但是至今为止上诉人也从未提出过相关证据其已经向业委会提交了查阅的申请,也没有证据证实提出申请后业委会进行了拒绝。且业委会就停车租金涨价之后,龙驯蛟配偶已经认可涨价的行为并与业委会签订协议。龙驯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钻石城业委会破坏基层民主、侵犯全体业主投票权和被选举权,未组织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举就以业委会名义干涉小区管理的身份非法无效,在未成立监委会情况下违法任用三名监委委员并以监委会名义发布决定的行为非法无效,依法撤销非法的钻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2.判令钻石城业委会侵犯全体业主民主管理权,未经业主大会讨论投票,擅自越权将地面公共停车位租金由原来的70元/月涨至100元/月的决定非法无效,依法撤销其发布的《通知》(见证据1)和《钻石城小区停车管理实施细则》(见证据2),并限期退还违法多收取的费用;3.判令钻石城业委会当庭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⑴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如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到表、投票表决的全部资料等;⑵各类车位(车库)的总量、使用情况和租金(或物业费)使用情况,临时车辆停车费的收支情况;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明细;⑷业委会成员及其他人员(如监委委员和楼栋长、业主代表等)在钻石城小区领取薪酬情况;4.判令钻石城业委会就其侵犯龙驯蛟名誉权以及欺骗广大业主分别书面公开道歉;5.诉讼费由钻石城业委会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龙驯蛟系衡阳市蒸湘区华兴街道蒸水大道38号“钻石城”小区业主。该小区自2006年交付后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2018年9月27日,钻石城小区10%以上业主联名向衡阳市蒸湘区华兴街道香江社区居委会申请成立新一届业委会,该申请得到华兴街道办事处同意批复后,由香江社区居委会具体对成立相关工作进行指导。2018年12月7日,香江社区居委会向钻石城小区业主发布通知,确定成立钻石城小区新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该筹备组由华兴街道、香江社区、华兴派出所、小区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暂定七人,其中业主代表四人,并确定了小区代表产生条件及报名方式。后经业主代表提名并经筹备组会议确定四名业主代表后,由香江社区居委会于2018年12月18日对筹备组全部拟定人员进行了公示。2019年2月28日、3月22日召开的钻石城业委会筹备会议分别确定“1.制订小区《居民公约》、《议事规则》、《选举办法》;2.依据《选举办法》重新推选第楼/单元业主代表1名……”,及“1.确定业委会候选人名单并公示”及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间等。2019年3月22日,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将经小区每栋/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联名推荐的业主代表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2019年4月15日,钻石城业主委员会选举大会召开,内容有:“一、会议第一项:清点参会人数(业主代表应到21人,实到21人)”“参会人员:华兴街道、香江社区、放心物业负责人、筹备组成员、每栋楼栋长”并选举确定了五名新一届钻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2019年4月16日业主委员会对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成员及具体分工进行了公示。因钻石城小区车辆较多,而车位较少及部分业主就停车位紧张反映强烈等原因,钻石城业主委员会决定依据周边小区停车收费情况,将本小区停车费由70元/月上涨至100元/月,并通过小区微信群就停车费上涨事宜发起网络投票。该微信群当时有四百余名业主,就本次停车费上涨投票仅有205人投赞成票。2019年11月22日,钻石城业主委员会向小区业主发布《通知》及《钻石城小区停车管理实施细则》“为解决钻石城小区停车难及公平、公正、合理分配公共资源……从2020年1月1日起按100元/月收取,所创造收益除物业的正常服务费用外,其余部分为广大业主所有,用于小区公用事业。”该《通知》落款处有“钻石城业主委员会、钻石城监委会、钻石城物业服务中心”,但仅有钻石城业主委员会盖章。后龙驯蛟因对该停车费上涨未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小区收益账目未公开等原因与钻石城业委会产生争执,酿成本案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应依据民法典施行前、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本案。本案系业主撤销权纠纷。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评析如下:一、关于龙驯蛟是否有权单独起诉钻石城业委会的问题。业主撤销权是指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存在违反程序规定或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形,相关业主可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该撤销权的设置目的系通过业主行使撤销权促使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管理更为规范有效,妥善处理好业主个人权益、小区业主自治及对公共利益管理之间的平衡。本案中龙驯蛟作为小区业主,认为钻石城业委会成立的相关决议及业委会作出停车费上涨的决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一审法院申请撤销相关决议及决定,属于业主撤销权之诉受案范围,故龙驯蛟有权就相关问题单独向一审法院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二、关于龙驯蛟就钻石城业委会成立的相关决议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及相关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一年为不变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且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超过一年的期间,撤销权消灭。案件中,钻石城业委会从筹备到选举、决议通过,都发布了相应的公告,业委会成立决议及相关成员亦在2019年4月16日进行了公示,而龙驯蛟向一审法院诉请撤销业委会选举结果的时间为2020年6月3日。龙驯蛟认为钻石城业委会成立未组织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当在一年不变期间内向一审法院请求撤销,龙驯蛟现行使撤销权的诉讼主张已经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审查。三、钻石城业委会停车费上涨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及相应法律后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为业主,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知情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等由业主大会集体讨论,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参加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钻石城业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集体讨论,也未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取得该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仅通过小区微信群发起投票的形式私自决定上涨停车费并公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龙驯蛟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故龙驯蛟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小区停车费上涨的决定及相关通知、停车管理实施细则,并返还违法多收取的停车费之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四、关于龙驯蛟要求钻石城业委会当庭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相关信息的诉请。业主撤销权和业主知情权,是小区业主基于业主身份取得的两项权利。龙驯蛟作为业主,确实具备要求公布、查阅小区业主大会召开情况、小区物业使用情况及公共区域收支情况的权利,但该知情权的行使除需要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对需公示的资料进行整理后定期公示外,同时对不便公示的材料也需业主履行相关手续后向对应材料的保管主体申请查询。本案中,龙驯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对应的材料管理主体提出查阅申请,且钻石城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拒不履行的相应证据,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钻石城业委会虽在诉前已将财务收支等情况定期予以公示,在诉讼过程中亦已将涉案的部分材料向一审法院提交,但龙驯蛟仍可向对应主体申请查询其他相关材料,如对应信息保管主体拒不提供,龙驯蛟可依业主知情权另行提起诉讼。五、关于龙驯蛟主张钻石城业主委员会侵犯其名誉权及欺骗广大业主分别书面道歉的诉请。赔礼道歉,旨在对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予以抚慰,通常适用于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首先,业主委员会只是其背后组织即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不能作为被告出现,除非在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内,故龙驯蛟诉请钻石城业主委员会作为书面道歉的诉讼主体法律依据不足;其次,龙驯蛟未提交证据证实钻石城业主委员会存在故意侵害其人格权益或存在欺骗的行为,且即使业主委员会相关个人存有相应行为,该个人行为亦不能代表业主委员会,更不能代表全体业主,故龙驯蛟请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衡阳市钻石城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将地面公共停车位租金由70元/月上涨至100元/月的决定及于2019年11月22日发布《通知》及《钻石城小区停车管理实施细则》;二、衡阳市钻石城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实际承租人退还因地面公共停车位租金上涨决定而多收取的租金;二、驳回龙驯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由衡阳市钻石城业主委员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业主撤销权纠纷。根据案涉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龙驯蛟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被上诉人钻石城业委会;二、被上诉人是否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上诉人的知情权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对此,本院评析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及第十二条第三款“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之规定,申请撤销钻石城业委会须经案涉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故对上诉人龙驯蛟诉请要求撤销钻石城业委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据此,上诉人龙驯蛟作为案涉小区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相关情况和资料。需要指出的是,如前所述,业主的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业主委会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的约定予以充分保障。但业主委员会成员大多不是专职小区服务人员,业主在行使知情权时,也应遵循合理、有序、经济、高效的原则,使得业主行使知情权顺利圆满进行,共同建设和谐文明小区。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钻石城业委会在诉前定期公示了财务收支等情况,也于一审中提交了部分相关资料,对于其他不便即时公示的材料,上诉人龙驯蛟可向对应主体提出查阅申请,如对应信息保管主体拒不提供,龙驯蛟可依业主知情权另行提起诉讼。另,上诉人龙驯蛟要求被上诉人就其侵犯龙驯蛟名誉权公开道歉,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龙驯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龙驯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建新审 判 员 罗 源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廖晓欢书 记 员 肖玉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