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旺、曾国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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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774号案件名称
耿旺、曾国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耿旺;曾国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曾国荣,女,生于1972年12月24日,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212240423。 被执行人: 耿旺,男,生于1989年XX月XX日,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公民身份号码:32032XXXX903216538。申请执行人曾国荣与被执行人耿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耿旺支付手机款2319元。本案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耿旺名下只有极少量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耿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股票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委托被执行人耿旺所在地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耿旺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耿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曾国荣终本约谈,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本,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符合终本条件。申请执行人曾国荣手机款2319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盛刚审 判 员 张 涛人 民 陪 审 员 丁学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霍国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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