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军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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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359号案件名称
贵州省军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贵州省军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359号原告:贵州省军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洪山路实验高中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CCR46G。法定代表人:刘青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举(特别授权代理),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毕节市,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洲(特别授权代理),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毕节市,系公司员工。被告:张东,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原告贵州省军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省军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军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纳拖欠的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军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军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兴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聂 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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