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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邦维科技有限公司、杨爽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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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91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邦维科技有限公司、杨爽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邦维科技有限公司;杨爽;聂志斌;邓岗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912号原告:湖南邦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湖天南苑1栋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KBT60P。法定代表人:张河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奇才,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710474031。被告:杨爽,女,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聂志斌,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被告:邓岗,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原告湖南邦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爽、聂志斌、邓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邦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邦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爽、聂志斌、邓岗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邦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邦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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