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邦维科技有限公司、杨爽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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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912号案件名称
湖南邦维科技有限公司、杨爽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邦维科技有限公司;杨爽;聂志斌;邓岗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912号原告:湖南邦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湖天南苑1栋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KBT60P。法定代表人:张河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奇才,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710474031。被告:杨爽,女,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聂志斌,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被告:邓岗,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原告湖南邦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爽、聂志斌、邓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邦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邦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爽、聂志斌、邓岗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邦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邦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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