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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龙标轴承配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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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616号
  • 案件名称

    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龙标轴承配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龙标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山东省东阿县恒通铸业有限公司;王兴信;于淑华;辛修文;周淑慧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616号申请执行人: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阿龙标轴承配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省东阿县恒通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兴信,男,住东阿县。被执行人:于淑华,女,住东阿县。被执行人:辛修文,男,住东阿县东阿县。被执行人:周淑慧,女,住东阿县申请执行人东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阿龙标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山东省东阿县恒通铸业有限公司、王兴信、于淑华、辛修文、周淑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的(2020)鲁1524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的(2020)鲁1524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郭 伟审判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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