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照民、张福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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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961号案件名称
艾照民、张福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艾照民;张福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961号申请执行人艾照民,男,1971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张福国,男,196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彭泽县。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艾照民申请张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430民初28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福国应支付申请人艾照民案款105900.0元,承担执行费1488.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7388.5元未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别克牌小轿车(赣G×××××)、(赣G×××××),该两辆车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430执9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昕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961号申请执行人艾照民,男,1971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张福国,男,196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彭泽县。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艾照民申请张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430民初28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福国应支付申请人艾照民案款105900.0元,承担执行费1488.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7388.5元未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别克牌小轿车(赣G×××××)、(赣G×××××),该两辆车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430执9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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